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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配电系统

发布日期:2013-09-23

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      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      应急发电机组;

4)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3、      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

4、      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

5、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想负荷平均值的85%

6、      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8、      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9、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稳压装置。

10、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11、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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