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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方式

发布日期:2013-09-17

1、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

1)为照亮整个场所,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2、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1)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本条规定了应争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踞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指标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大面积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4、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位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

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位有交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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