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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美学的八大表现

发布日期:2014-09-23

  灯光艺术的主要内容,成为一种具有美学意义的表现形式,从而使灯光从单纯的实用性走进了艺术的殿堂。
  色彩照明是照明美学的表现形式,色彩的美与它本身的物理性质有关。而且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有较大的影响。而照明美学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1、力度之美。强光下的建筑、景观构造暴露无遗,每一处细节的描绘和穿插关系都呈现出结构的美、力量的美。这在很多优秀的桥梁照明、解构主义建筑照明上可以看到,是一种重量和光量的组合效果。力度之美表现的是一种情绪,一种语境,一种宣泄,一种释放。建筑师需要照明设计师的配合,建筑在白昼展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夜晚也同样绽放出另类的光影效应。
  2、朦胧之美。光的染色作用以及光的渲染力重构了空间的韵味,营造出使人心神恍惚、叠景重物的视觉感受,适合于小品型照明场景。唐人常建说的“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山光悦鸟性,潭影空人心”就是这样的美学体验。照明的朦胧美产生的物我两忘效果,在很多照明作品中都有所体现。
  3、细节之美。细节之美其实是一种“知其白、守其黑”的设计策略。将画面的大部分虚化淡掉,专力于打造某一处精彩局部。我们在现实中经常能看到一束光打亮的世界,却给人更多的联想。

  4、均衡之美。均衡是建立在对比上的一种关系。均衡是比例协调、疏密得当、经营得法、动静适宜的心理感受。照明设计中经常需要将建筑或构造进行对称、中轴线处理,形成的体积比重感和色彩对比感,以达到均衡的视觉艺术境界。
  5、朴实之美。彩色、动态、绚丽、耀目不是城市夜晚的唯一面目。照明设计下的城市夜景照明应该是含蓄和优雅的朴实表现为主,热闹喧嚣为辅。朴实主义也是主次有序的表现。在照明设计中我们提倡“节能减耗”,反对过度照明和奢饰照明,反对灯光的无秩序、无目的照射,同样是这个道理。
  6、意象之美。国内照明设计界这几年流行“照明意象”,“意象”是人类对于某种事物所附会的想象延伸,是类比、借喻、参照、生发、转移、意会的一种情感思考过程。如果非要将两个毫不相干的事物经过人为的模拟虚构叠印在一起,指鹿为马,这明显缺乏了设计行业长远发展的底蕴。
  7、对比之美。包含在对比因素内的有虚实之美、明暗之美、真假之美、繁简之美、藏露之美、小大之美等,表现的是一种二元化的对立关系。虽然是对立,但并不是毫无关联,而是在关联下的对立。在照明设计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光色的对比、突出与虚化的对比、亮度对比、照度的对比,有了这些对比才使得照明设计生动鲜活起来。所以说照明设计的素描、色彩关系同样存在。
  8、夸张之美。艺术的夸张包含着对于现实的反讽或者情感膨胀。照明的夸张体现出对于照明工程项目或者构造的一种转移式的再解读。令人感觉经过照明设计师的处理,此项目已非彼项目,产生了新奇、热烈、怪诞、惊愕、恍然大悟似的审美释放。夸张之美或者和建筑设计结合很深。
  照明美学是灯光设计中必须掌握的表现手法。设计时应根据功能来确定色彩,同时要注意环境条件。灯光亮化工程要有其独特的艺术语言和风格,在考虑使用功能的同时,还要体现美感和时代精神。